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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干部应“驻村”而非“住村”

时间:2018-12-26    点击: 次    来源:法治网    作者:里予 - 小 + 大

       法治网特约撰稿人  里予

    一些农村地区,为了了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展村级经济,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拉近干群关系,方便管理,形成了县、镇领导和机关干部主动与村结对帮扶的工作架构。特别是开展脱贫攻坚工作以来,与群众联系紧密的驻村工作制度在政策上传下达和贯彻执行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干部与所在的村形成了驻村联系关系,联系村的干部我们称其为“驻村干部”。

    驻村干部发挥着重要积极作用。 他们在村里走村入户,开展调研,收集民意,化解邻里矛盾,主动与上级部门联系,争取资金项目,为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对精准扶贫来说,驻村干部了解情况,对深挖根源找准对策能进行精准操作,他们识晓国家政策,又了解村上具体情况,能因地制宜地发挥政策优势,对村上来说,他们是真正的村官;对镇级县级来说,他们是干群沟通的桥梁,是政策落地落实的宣传队,执行者。

    但是,近来一些地区对驻村扶贫干部的要求考核过于机械苛刻,严重束缚了驻村干部作用的发挥。比如:一些地区要求驻村组的队员每年驻村时间不得少于200天,每月走访贫困户不得少于10户,记录驻村工作日志,上传综合服务平台。还有部分地区要求驻乡镇驻村干部每个月有2/3以上的时间吃在村、住在村、干在村。本来对扶贫干部的严格要求无可厚非,但是驻村干部的作用不能仅仅局限在“住村”。

    他们要做的首要任务是做掌握实情的调查者,必须要有一定时间在村了解情况分析问题解决困难,而他们更多的是要做带动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通过自身的远见卓识,带领群众脱贫奔康,迎难而上,积极向上争取资源改善基础设施,积极向外学习交流经验发现先机,再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带领群众求发展,如果手脚束缚过紧难免拳脚难施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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