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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男子疑迷奸女同事案二审改判:强奸罪名成立 获刑4年赔千元

时间:2019-11-10    点击: 次    来源:津云新闻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令人不解的是,警方案发49天后才立案,立案当天嫌疑人立即被取保候审,一审判决宣判嫌疑人邹某无罪,二审开庭后,刘熙和律师复盘庭审后才发现,庭上居然有一些蹊跷事。他们说,不少证据在一审卷宗中不翼而飞,二审结束后,刘熙选择将本案的关键证据——案发宾馆监控录像交给记者独家发布。

抚顺“疑案”二审后女方公布关键证据 案发宾馆监控录像曝光
 
    两年前,抚顺女孩刘熙(化名)跟同事吃饭以后失去意识,第二天回家后被心急如焚的母亲发现“浑身是伤”、“内裤上全是血”,她选择报警后,男方却在一审判决中被法院认定不构成强奸。

    11月8日下午,刘熙向记者出示了案件二审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原审被告人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邹某赔偿上诉人刘熙经济损失人民币1558.40元。

疑似遭遇迷奸 一审判案却有蹊跷

    今年2月,津云新闻曾连续发布《抚顺疑似迷奸案一审嫌疑人无罪检方抗诉 二审女方提交新证据质疑办案流程》《抚顺疑似迷奸案二审后女方公布关键证据 案发宾馆监控录像曝光》两篇稿件,抚顺女孩刘熙(化名)接受津云新闻采访时说,她与犯罪嫌疑人邹某原本在同一单位工作,但不在同一部门,偶尔有工作上的接触,邹某曾多次邀请她吃饭,都被她婉拒。

    2017年6月13日,邹某再次约刘熙并提出有同事张某明参加,刘熙碍于面子就同意一起去吃饭。当天19点左右,他们先在刘熙家附近的串吧吃饭,刘熙喝下了一瓶半啤酒。后邹某提出到阿亚娜酒吧看球赛和演出,说距离刘熙家近。“我在此之前没去过酒吧,因为阿亚娜离家近,我想坐坐就走。”在阿亚娜,她喝了两杯调制威士忌后就开始头痛,后来开始神志不清,最后的记忆是让张某明送她回家,之后就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当她恢复意识时已经是6月14日10时左右,不知道怎么回的家。

    母亲发现刘熙“头上有血印子,浑身是伤”,“内裤上全是血”,问刘熙发生了什么,她还没有意识到怎么回事,回答说:“在家睡觉呢。”刘熙母亲给一同吃饭的两个同事打电话,邹某到刘熙家,解释说昨晚她吐了、走不了路了,头上的伤是走路没走稳摔的……可很快邹某又跪在地上打自己耳光,称自己错了,求刘熙的母亲不要报警,说“在来的路上就在想怎么补偿刘熙”。刘熙的母亲问邹某在哪个宾馆发生的,邹某只说在将军街的一个宾馆。

    待彻底清醒后,她才模模糊糊地意识到自己被强暴了。完全恢复意识的刘熙与家人来到抚顺市顺城区将军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所长盛睿当时坚定地说 “这就是一起类似台湾的迷奸案,得赶紧取证”。经中国刑警学院鉴定,报案当天警方提取的刘熙尿样中检测出有苯二氮卓类安眠药成分。

    令人不解的是,警方案发49天后才立案,立案当天嫌疑人立即被取保候审,一审判决宣判嫌疑人邹某无罪,二审开庭后,刘熙和律师复盘庭审后才发现,庭上居然有一些蹊跷事。他们说,不少证据在一审卷宗中不翼而飞,二审结束后,刘熙选择将本案的关键证据——案发宾馆监控录像交给记者独家发布。视频显示,案发宾馆门前的监控视频能够看出被害人刘熙当时的状态已不省人事,几乎就是被邹某拖扛着进入酒店,已完全失去意识,整个人像一滩泥。仅仅2个台阶就被邹某拖着走了近二分钟的时间。

一审男方被判无罪 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2018年5月10日,一审法院审理判定男方不构成强奸。一审判决后,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邹某无罪错误,并依法提出抗诉。

    据媒体报道,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邹某本人在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多份笔录中均承认了与刘熙发生了性关系,并有抚顺市中心医院病志、证实刘熙处女膜破裂的事实。邹某虽在法庭审理中当场翻供,但邹某与被害人刘熙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

    此外,刘熙在进入快捷宾馆时已深度醉酒,神志不清,证人证言、宾馆监控录像均能相互印证。邹某本人也曾多次承认刘熙吐了、头疼,而宾馆监控视频中,刘熙有抚额、掉包等醉酒表现,可以间接佐证。由此,检方认为邹某趁刘熙醉酒之机,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认定邹某犯强奸罪,法院判决未认定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019年2月1日,该案在辽宁省抚顺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二审法院的不公开审理从2月1日上午9时开始,下午4时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

二审改判强奸罪名成立

    经过9个月的漫长等待,刘熙于8日上午得到了二审结果的通知。判决如下: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8)辽0411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原审被告人邹某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熙经济损失人民币1558.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受害人表示会继续追究责任

    刘熙如今没有在抚顺,而是在另一个城市,她告诉记者,自己得知二审的结果以后:“我心里很难受,因为这就是一起事实清楚的被下药迷奸案,案发后顺城公安说被害人血液尿液送省公安厅鉴定国家禁药去了,但是鉴定结果没放卷里,受到干预后顺城公安又改口说辽宁省公安厅做不了血液尿液鉴定,要去刑警学院检测,说公安涉及这类案件只能检测常见的安眠药,刑警学院鉴定结果,检测出苯二氮卓类利眠宁成分,我们多次提出换鉴定机构重新做国家禁药检测,公安说该检测的都已经做出来了。这些都有录音交给了法院。现在办案机构说利眠宁是常见药,结果是没按下药迷奸判。”

    她告诉记者,目前她还没有跟律师详细的讨论,以后她打算追究“同案犯张某明和做假证的于某昊等人的责任”,她解释说,张某明是当天邹某约她吃饭时让她认为可以安全赴约的同事,而于某昊则在一审时作证她与邹某关系很好,一起吃过两次饭,可她根本不认识于某昊。据她回忆:“后来我从同事那里才知道,于某昊是邹某原单位的司机,我不认识于某昊,从来没见过这个人。”

    刘熙的母亲告诉记者,这两年多坚持打官司上诉实属不易,但是一想到女儿不是随便之人,没有铁的事实、没有确凿证据,决不能拿自己的名誉和人生当儿戏。回想这两年多,真不知道是怎么熬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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